(2014)鄂西陵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宜昌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宜昌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西陵执字第00007号申请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袁红,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登梅,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被申请人宜昌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206-3号。法定代表人王东。申请人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宜昌市翔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宜市工商处字(2013)2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向建军审判员 章富翠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