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滨商初字第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高峰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江阴市高峰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滨商初字第0472号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三房巷村刘家桥。组织机构代码证72419558-7。法定代表人赵长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高峰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高峰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高峰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市荣达轧钢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宇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冰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