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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谢××与刘一×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刘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4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一×。法定代理人刘二×(刘一×之父),农民。上诉人谢××因离婚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6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应红代理审判员  王福群代理审判员  邵 丹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草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