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厚与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厚,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初字第738号原告张忠厚,男,1952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成彦,吉林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长春国信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马架子屯。法定代表人高光勇,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珍宝,男,1965年9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吉林省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宇,男,1983年6月29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部经理,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孙家沟屯。法定代表人苏佰成,该村主任兼村书记。委托代理人李伟,该村治保主任。原告张忠厚诉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忠厚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成彦、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珍宝及王宇、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主任苏佰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忠厚诉称,原告系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于1997年4月25日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土地面积:1.35公顷。2011年被告新兴村委会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原告承包土地出租给被告��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当原告2012年春耕播种后(已拱土出苗),被被告强行毁掉后,又自行耕种并已收获。此纠纷已经双阳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处理,但就赔偿事宜未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之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国信公司虽然于2012年10月24日亲自书写《土地承包说明》,即将其占有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双方仍未有办理交接手续,更未涉及赔偿事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承包土地(退地返款),并赔偿原告2011年至2012年因未耕作土地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以评估鉴定为准。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付款方式应该是��付40%,第二年再付60%。40%的款直接打到乡里经管站,然后由经管站打单发放给农户。我公司在和村委会签订出租合同前,已经征得新兴村民大会同意了,是经过原告同意了,原告领取了16年中40%的租金,其行为就是明确表示同意和接受,我公司在出租土地上种植了1年,期间原告没有异议,原告现在以其自身的违约行为,要求我方赔偿其未耕种的已出租给我公司的土地,要求我方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我公司根据村民大会决议和出租合同已经完全履行了义务,租金全部支付村委会,在经管站进行了备案,我公司没有违约行为,没有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出租合同签订后,原告要求返还土地,我公司也书面同意在办理完手续退回相应租金后返还土地,原告至今未到我公司办理手续和返还租金,我公司认为出租合同到现在依然有效,没有终止,我公司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过错。原告违反出租合同和村民大会决议,以非法行为干预我公司的正常活动,在已经出租给我公司的土地上非法耕种,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损失,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给我公司造成损失的权利。也可以协商处理,我公司同意扣除2011到2013年的租金后,原告返回多收取的租金,双方办理合同终止及相关手续的同时我公司返还土地,我公司正常履行合同,没有过错,不承担损失,返还土地需集中一块返还。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辩称,社员可以把钱通过村上返还,土地村上不给分,但可以配合国信将土地分了。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忠厚系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以下简称新兴村委会)二组村民,1997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原告张忠厚家共分得4人土地1.2公顷,并以其名义与被告新兴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2011年7月19日���告新兴村委会与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新兴村二组土地112.9公顷出租给被告国信公司,其中包括通过二轮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75.45公顷,家庭承包之外的集体承包经营权37.45公顷,用于设施农业及现代农业开发,出租期限自2011年4月3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每公顷每年支付人民币10000元。第一次支付于2011年4月30日前支付总出租价款的40%,第二次支付于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总出租价款的60%。2011年4月原告张忠厚领取土地租赁费76800元(承包地租地价款的40%),2012年4月原告未领取剩余60%的出租价款。2011年原告领取租赁款后将其耕地承包合同中除园田地外的土地交由国信公司耕种,2012年4月30日,原告未经国信公司同意自行耕种其承包地��后被告国信公司于5月再次耕种该土地,2013年该承包地由国信公司耕种。2012年10月24日,被告国信公司代表人高光勇,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委会原村主任郭海波出具土地承租说明一份:本单位于2011年承租新兴村五个村民小组的土地602公顷,现在部分村民要求返回其承包经营土地,与村级组织共同协商后,同意农户要求,按承租时的各种具体情况如数退还。待手续齐全,合同数量、金额明确后,办理租金返还、土地交割事宜。后双方就退地返款一事一直未达成协议,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所承包土地(退地返款),并赔偿原告2011年至2013年因未耕作土地而造成的损失。另查明,原长春国信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0日变更公司名称为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与辩解、耕地承包��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土地承租说明、收据、新兴村二组承包田租赁费领款明细等证据在卷为凭,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新兴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长春国信现代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后,被告国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也已领取了被告国信公司支付的合同约定的土地租赁费的40%,并于2011年将其土地交由国信公司耕种,虽然原告诉称被告新兴村委会未取得原告授权,但原告却以其实际行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国信公司返还土地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国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违约情形,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原告张忠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桂茹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