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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邹某某,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自愿和好夫妻关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亦鹏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