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代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代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梅某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代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