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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代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某,代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66号原告梅某某。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某诉被告代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梅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