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美丽与被告杨志山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北初字第00024号原告×××,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晓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金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