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张志平与许颖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57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平,男。被执行人许颖,女。申请执行人张志平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9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颖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颖应给付的欠款人民币59090元及相关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颖应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787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颖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许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