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民初字第02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长葛市金霖金属有限公司诉南宫市双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第二棉纺织厂,范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长葛市第二棉纺织厂负责人张晓喜,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书伟,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志凯,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案在审理原告长葛市第二棉纺织厂因与被告范书伟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长葛市第二棉纺织厂于2014年3月14日核准,于2014年3月17日注销。且原告权利承继人长葛市建设路街道办事处王庄居委会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长葛市第二棉纺织厂承担。审 判 长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关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