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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阆执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蒲某某与被执行人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XX,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阆执字第1610号申请人蒲XX,男,生于1975年4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XX路*幢*楼*号。被执行人申XX,男,生于1969年9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道**号*单元****号。申请人蒲XX与被执行人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阆法民初字第4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申XX在阆中市五丰.晶城公馆项目部有建筑设备若干(具体清单附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申XX在阆中市五丰.晶城公馆项目部的建筑设备(托盘84个、通用立杆120根、片架97片、导轨84根、钢梁168根、电动葫芦84台、电机80台、电控箱5套)予以查封。执行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