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407号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香雪路13号附32号。法定代表人郑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灿辉,女,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建雄,湖南民浩律师事务所。被告杨玲,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玲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原告郴州市俊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文林审 判 员 唐勇林人民陪审员 段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任重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