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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洪法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刘某某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法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化名“朱睿杰”,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无锡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马仁斌,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家住天津市蓟县邦均镇。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4月21日被湖南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辩护人冯济军,湖南星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2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马仁斌、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济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香港国际葡萄酒协会”工作的被告人许某通过上网浏览网页,发现互联网上“NEI”、“大唐”、“帝盟国际”等网络传销网站赚钱容易,遂产生了模仿其他网络传销网站的经营模式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2012年6月,许某起草了“西倍农业控股公司”的公司制度、奖励制度和运营方案。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使用其拾到的“朱某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农业银行万象城支行和中国银行万象城支行共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尔后,许某通过互联网搜索,使用“QQ”联系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花3万元聘请一家网站制作公司制作了“西倍农业”网站。网址为WWW.CPRIZE.COM。该网站于2012年7月下旬制作完成,期间,许某利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在网上注册开通了多个财付通账号,与之前以“朱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农行、中行银行卡绑定,用于收取“西倍农业”会员的会费及支付会员奖金。经过半个月的试运营,“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于2012年8月16日在互联网上正式开始营业,被告人许某于是又请与其同居的被告人刘某某一起经营该传销网站。2012年8月下旬,被告人许某通过网络中介联系,花4000元在香港注册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许某。至2012年9月上旬,许某为藏匿身份,又通过网络中介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法人申请变更为“朱某某”。“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运营后,其运营模式分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静态模式就是在互联网上,利用“西倍农业”网络平台,发展会员购买“西倍农业”虚拟“金豆”。参与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后经注册即成为“西倍农业”会员;会员分为木星、火星、土星、金星、水星五个级别,需交纳的相对应的会员费分别为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五个级别中,用于购买“金豆”的比例分别是35%、40%、45%、50%、55%,每个级别可再充值2倍;虚拟“金豆”的价格只涨不跌,涨幅为每天0.05元-0.1元(即涨幅在5%至10%),“金豆”可以用于自己充值,也可以变卖成“金币”提现,但变卖成“金币”提现必须经“西倍农业”公司同意;另外“金豆”可进行4次拆分出局,出局后会员账户剩余的“金豆”可兑换公司的产品或者内部股权。动态模式就是以“西倍农业”网站为平台,通过客服QQ、“呱呱”、“QT”等聊天室等方式在互联网上鼓励发展下线会员,由此形成一定层级的会员网络。发展会员实行A、B两区的双轨制,发展会员的奖励机制分为直推佣金、对碰佣金和领导佣金三种。直推佣金就是推荐奖,五个级别分别按10%、10%、12%、12%、15%的比例提取;对碰佣金就是对碰奖,A、B两个区,按人数少的那个区对碰提取10%;领导佣金就是管理奖,五个级别分别按1代的5%、2代的5%、3代的5%、4代的5%、5代的5%提取;但对碰奖最高不能超过该会员交纳的会员费本金。每个会员在“西倍农业”网站上注册时,使用财付通转账或从银行直接转账的方式,将会员费打到“西倍农业”网站上公布的财付通账号、银行账号或环讯支付账号;同时,会员必须提供一个银行账号或财付通账号,用于会员充值和接收“西倍农业”的奖金(即返利);会员注册成功后,网站自动为会员生成一个账号,会员自己对账号设置密码,会员账户内的款项需提现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提现申请,由被告人许某使用管理员身份进行审核同意后,通过财付通等方式将款项汇入到会员对应的银行账户或财付通账户,所提现金西倍公司从中收取10%的手续费。“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自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始运营至2013年3月初网站关闭,一直由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在二人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共同经营操作,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运营期间,被告人许某负责“西倍农业”传销网站的全盘工作,并负责财务,被告人许某还以“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老总的身份,使用“朱睿杰”的化名,在“西倍农业”网站上发布了视频讲话;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客服、宣传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使用“麦兜”(QQ号码为82061927、化名“杨曦”)、Amy(QQ号码:2290465572)等QQ号码,利用在QQ群、“呱呱”、“QT”等聊天室发广告、聊天讲课等方式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先后在网上发展了“首领”、“成功”、“雨松”、“使命”(齐某某,湖南湘潭县人)等一批网络传销骨干成员。此后,“使命”在互联网上按层级先后发展了“女超人”(李某,吉林延边人)的“超人团队”、“福赢”(唐某某,四川大竹人)的“奇迹团队”以及“爱心”、“福星”等下线会员,会员人数达40余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上市迎接”(许某某,湖北潜江市人)又发展了下线会员张某某、汪某某等30余人。经营期间,“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上多层级会员达1100余人,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甘肃、四川、重庆等二十余省市。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组织、领导“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期间,其非法获利金额经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共计4858148.77元。所获赃款由被告人许某、刘某某二人共同保管。期间,被告人许某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2月28日两次到香港周大福珠宝金行,用犯罪所得购买珠宝首饰及金币、金块等财物,花费人民币2308252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某、刘某某花人民币460000元,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别克昂科雷二手轿车一辆(车牌:粤B0LA**)。此外,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将非法所得的赃款1550000元存放在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尚都花园的保险箱内。2013年4月19日,二被告人在该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涉案财物均由公安机关查获后予以扣押。就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某、王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该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与刘某某组织、领导扰乱社会经济的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的辩护人马仁斌的辩护意见是: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许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主动关闭“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具有悔罪表现,以及网络传销参与者没被限制人身自由,社会影响相对较小,案发后非法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被追缴,且被告人许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冯济军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许某、刘某某所获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4、本案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和胁迫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5、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6、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上,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香港国际葡萄酒协会”工作的被告人许某通过上网浏览网页,发现互联网上“NEI”、“大唐”、“帝盟国际”等网络传销网站赚钱容易,遂产生了模仿其他网络传销网站的经营模式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2012年6月,被告人许某起草了“西倍农业控股公司”的公司制度、奖励制度和运营方案。2012年6月10日,被告人许某使用其拾到的“朱某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农业银行万象城支行和中国银行万象支行共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尔后,被告人许某通过互联网搜索,使用“QQ”联系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花3万元聘请一家网站制作公司制作了“西倍农业”网站,网址为WWW.CPRIZE.COM,该网站于2012年7月下旬制作完成。期间,被告人许某又利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在网上注册开通了多个财付通账号,与之前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农行、中行银行卡绑定,用于收取“西倍农业”会员的会费及支付会员奖金。经过半个月的试运营,“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于2012年8月16日在互联网上正式开始营业,被告人许某于是又请与其同居的被告人刘某某一起经营该传销网站。2012年8月下旬,被告人许某通过网络中介联系,花4000元在香港注册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许某。2012年9月上旬,许某为藏匿身份,又通过网络中介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的法人变更为“朱某某”。“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运营后,其运营模式分静态和动态两种模式。静态模式就是在互联网上,利用“西倍农业”网络平台,发展会员购买“西倍农业”虚拟电子股票即“金豆”。参与者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后经注册即成为“西倍农业”会员;会员分为木星、火星、土星、金星、水星五个级别,需交纳的相对应的会员费分别为人民币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五个级别中,用于购买“金豆”的比例分别是35%、40%、45%、50%、55%,每个级别可再充值2倍;虚拟“金豆”的价格只涨不跌,涨幅为每天0.05元-0.1元(即涨幅在5%至10%),“金豆”可以用于自己充值,也可以变卖成“金币”提现,但变卖成“金币”提现必须经“西倍农业”公司同意;另外“金豆”可进行4次拆分出局,出局后会员账户剩余的“金豆”可兑换公司的产品(红酒)或者内部股权。动态模式就是以“西倍农业”网站为平台,通过客服QQ、“呱呱”、“QT”等聊天室等方式在互联网上鼓励发展下线会员,由此形成一定层级的会员网络。发展会员实行A、B两区的双轨制,发展会员的奖励机制分为直推佣金、对碰佣金和领导佣金三种。直推佣金就是推荐奖,五个级别分别按10%、10%、12%、12%、15%的比例提取;对碰佣金就是对碰奖,A、B两个区,按人数少的那个区对碰提取10%;领导佣金就是管理奖,五个级别分别按1代的5%、2代的5%、3代的5%、4代的5%、5代的5%提取;但对碰奖最高不能超过该会员交纳的会员费本金。每个会员在“西倍农业”网站上注册时,使用财付通转账或从银行直接转账的方式,将会员费打到“西倍农业”网站上公布的财付通账号、银行账号或环讯支付账号;同时,会员必须提供一个银行账号或财付通账号,用于会员充值和接收“西倍农业”的奖金(即返利);会员注册成功后,网站自动为会员生成一个账号,会员自己对账号设置密码,会员账户内的款项需提现时,必须先向公司提出提现申请,由被告人许某使用管理员身份进行审核同意后,通过财付通等方式将款项汇入到会员对应的银行账户或财付通账户,所提现金西倍公司从中收取10%的手续费。“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自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始运营至2013年3月初网站关闭,一直由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在二人租住的房间共同经营操作,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运营期间,被告人许某负责“西倍农业”传销网站的全盘工作,并负责财务,被告人许某还以“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老总的身份,使用“朱睿杰”的化名,在“西倍农业”网站上发布了视频讲话;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客服、宣传和市场推广等工作。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使用“麦兜”(QQ号码为82061927、化名“杨曦”)、Amy(QQ号码:2290465572)、“宝贝”、“太阳花”、“艾沙”等QQ号码,利用在QQ群、“呱呱”、“QT”等聊天室发广告、聊天、讲课等方式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先后在网上发展了“首领”、“成功”、“雨松”、“使命”(齐某某,湖南湘潭县人)等一批网络传销骨干成员。此后,“使命”在互联网上按层级先后发展了“女超人”(李某,吉林延边人)的“超人团队”、“福赢”(唐某某,四川大竹人)的“奇迹团队”以及“爱心”、“福星”等下线会员,会员人数达40余人。该传销组织的会员“上市迎接”(许某某,湖北潜江市人)又发展了下线会员张某某、汪某某等30余人。经营期间,“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上多层级会员达1100余人,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甘肃、四川、重庆等二十余省市。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组织、领导“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期间,其非法获利金额经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共计4858148.77元。所获赃款由被告人许某、刘某某二人共同保管。期间,被告人许某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2月28日两次到香港周大福珠宝金行,用犯罪所得购买珠宝首饰及金币、金块等财物,花费人民币2308252元。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许某、刘某某花人民币460000元,以被告人刘某某的名义购买别克昂科雷二手轿车一辆(车牌:粤B0LA**)。此外,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存放在保险箱内的赃款1550000元及携带的8640元被公安机关予以扣押,其余赃款被被告人许某、刘某某挥霍。2013年4月19日,二被告人在该出租房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2013年3月初,被告人许某、刘某某主动将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关闭。以及西倍农业在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1872189211账号中的资金余额83787.3元被公安机关予以冻结;公安机关查封和扣押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赃物有:笔记本电脑7台、ipad平板电脑1台,佳能照相机1台,手机5台,铂金项链1根、钻戒1枚、铂金耳环1对、装饰项链1根、腾龙献瑞金块16块、黄金手镯1个、黄金金币86枚,粤B0LA**(发动机号为LLT4AJ149372)别克昂科雷轿车1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份以来,其在网上浏览西倍农业网站时,发现该网站的投资条件优厚吸人,其被该网站的财富栏目吸引,其通过向网站宣传资料上的联系人红鸿(QQ是1371903350)咨询,于2012年12月18日到洪江市银行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并汇款500元到西倍客服财付通账号,成为木星会员,后其同学告诉其这是网络传销,于是其到网安大队报案的情况;2、证人齐某某(QQ昵称“使命”)的证言:证明其在个人QQ里及多个QQ群里看到“西倍农业”客服“麦兜”(QQ号码是82061927,自称杨曦,是个女士,英语非常流利,有时为我们读文章,怀疑与另一客服Amy是一个)的宣传,于2012年9月20日前后加入西倍农业,成为木星会员,但“麦兜”将其划在网名为“成功”(网名又叫“金夫子”、“无敌”,叫陈某某)的名下,算“成功”的下线。后其又追加投资成为土星会员,并在2012年12底以自己土星的身份推荐自己注册了一个新的木星级别会员,加上购买西倍农业股票,前后通过“财付通”、“环讯支付”转账(有的人是直接打到一个农业银行卡号,户名为朱某某)共投资了13000元。其成为会员后,通过QQ及QQ群发展了网名叫“福赢”(火星会员,在四川发展了一个叫“奇迹团队”的会员团队)、“女超人”(火星会员,在吉林发展了一个叫“超人团”的会员团队)、“爱心”(水星会员)、“福星”(木星会员),然后他们又发展了不少会员。2013年3月份,西倍农业公司发布通告说网站遭黑客攻击,朱总(朱睿杰)要去美国总部协调,然后网站说关闭了的情况;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2012年5、6月份丢失了一张第二代身份证,后挂失补办了新证,以及其没有持身份证到农业银行办理过银行卡的情况;4、证人唐某某(QQ昵称“福赢”)的证言:证明其通过网友“麦兜”在QQ群宣传加入西倍农业,成为木星会员,后又通过追加投资注册了6个木星会员、4个火星会员、1个土星会员,共投资了57217元,并创建了“奇迹团队”QQ群,群里有100多人,其下线有朱某甲(昵称“红鸿”)和昵称为“圆愿”的,还有一些是“麦兜”介绍挂在其下线的人,以及其知道西倍农业的老总叫朱睿杰,总部在美国,宣传人员叫杨曦(QQ昵称“麦兜”),客服为Amy、Betty,西倍农业的财付通账号是191388123、1872189211的情况;5、证人朱某甲(QQ昵称“红鸿”)的证言:证明其经唐某某介绍加入西倍农业,共投资18680元,注册了3个木星、3个火星账户,以及知道公司老总叫朱睿杰,总部在美国的情况;6、证人李某(QQ昵称“女超人”)的证言:证明其在QQ和QQ群里通过“麦兜”讲解和朱总的视频宣传加入西倍农业,并注册了10多个木星和火星会员账户,并发展了李殿梅、金某某、李春艳、郭淑娥、吴超,李殿梅和李春艳也分别发展了下线的情况;7、证人秦某某、金某某的证言:均证明加入西倍农业,投资成为会员的情况;8、证人陈某某(QQ昵称“成功”)的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8月份通过“YY”聊天室关注“麦兜”、“雨松”、“首领”讲课,后通过财付通通转账注册了两个木星会员,后通过Amy提供的一个户名为“朱某某”的农行账号追加投资成为金星会员,加入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的情况;9、证人许某某(QQ昵称“上市迎接”)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刘建祥(网名叫“财富首领”)的介绍知道了西倍农业公司,在“QT”房间听了“麦兜”、“雨松”、“首领”、“使命”的讲课,了解了西倍农业的运营模式,并投资成为会员,并介绍了张某某、汪某某、吴某某、许某甲、刘某甲、候荣仙等17人加入西倍农业,以及张某某、汪某某、许某甲等人也分别发展了会员加入西倍农业的情况;10、证人章某某、张某某、夏某、罗某某、吴某某、潘某某、刘某甲、许某甲、彭某某、党某某、王某甲、汪某某、张某甲、肖某某、魏某、严某某、佐某、谭某某、李某某、候某某、刘乙、李某甲、许某乙、黄某某的证言:均证明经朋友介绍加入西倍农业,并分别通过交纳数额不等的会员费,成为该公司不同级别的会员,并投入部分资金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虚拟电子股票“金豆”的情况;11、证人魏某甲的证词、银行对账单、财付通客服记录:证明其通过在网上看到网名叫“麦兜”的广告宣传后,于2012年9月27日至2013年元月27日先后转账39500元交纳会员费和购买金豆的情况;12、证人韩某某的证词、银行对账单、迅付交易信息:证明其通过“麦兜”和西倍农业的朱总讲解,于2013年1月17日至2月28日,其和爱人一共投资687316元,并介绍王瑞诚、朱明霞也投资了西倍农业公司,因该公司网站关闭,至今分文未收回的情况;13、证人嵇某某的证词、银行交易明细、财付通信息:证明其向西倍农业投资15000元的情况;14、证人胡某某的证词、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向西倍农业投资9000元的情况;15、证人张某乙的证词、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其向西倍农业投资87507.38元,注册了火星、土星、金星等十个会员的情况;16、证人钟某的证词、银行交易凭证:证明其被网名叫“雨松”的人拉进群里,后通过转账41500元给网名叫“女超人”,在西倍农业注册和升级了多个木星、火星、土星会员的情况;17、证人姜某的证词:证明其通过上线“女超人”参加西倍农业,共投资了1500元的情况;18、证人黄甲的证言:证明刘某某于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元月租赁其在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居住的情况;19、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刘某某和许某以刘海鹰的身份租赁其在深圳市宝安区尚都花园居住的情况;20、被告人许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5月,其通过上网浏览网页,发现互联网上“NEI”、“大唐”、“帝盟国际”等网络传销网站赚钱容易,遂产生了模仿其他网络传销网站的经营模式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想法。2012年6月,其起草了“西倍农业控股公司”的公司制度、奖励制度和运营方案,并使用其拾到的“朱某某”的身份证在深圳市农业银行万象城支行和中国银行万象城支行共办理了四张银行卡,同时利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在网上注册开通了多个财付通账号,与之前用“朱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农行、中行银行卡绑定,用于收取“西倍农业”会员的会费及支付会员奖金。尔后,其花3万元聘请一家网站制作公司制作了“西倍农业”网站,且花钱在香港注册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许某,后变更为“朱某某”。“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自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始运营至2013年3月初网站关闭,一直由其和刘某某在二人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E栋3711房间共同经营操作,由其负责“西倍农业”传销网站的全盘工作,并负责财务;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客服、宣传和市场推广等工作。经营期间,“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上多层级会员达1100余人,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甘肃、四川、重庆等二十余省市。另供述了其分别于2013年1月28日、2月28日两次到香港周大福珠宝金行,用犯罪所得购买珠宝首饰及金币、金块等财物;另花人民币460000元,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别克昂科雷二手轿车一辆,其余非法所得的赃款1550000元存放在其和被告人刘某某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尚都花园2D-2502房间的保险箱内的事实与经过;2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了2012年5月,被告人许某通过上网浏览网页,发现互联网上“NEI”、“大唐”、“帝盟国际”等网络传销网站赚钱容易,遂产生了模仿其他网络传销网站的经营模式来从事网络传销活动。2012年6月,被告人许某起草了“西倍农业控股公司”的公司制度、奖励制度和运营方案。尔后,被告人许某花钱聘请一家网站制作公司制作了“西倍农业”网站,并在香港注册了“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公司法人为许某,后变更为“朱某某”。“西倍农业”网络传销网站自2012年8月16日正式开始运营至2013年3月初网站关闭,一直由被告人许某和其在二人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E栋3711房间共同经营操作,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运营期间,由被告人许某负责“西倍农业”传销网站的全盘工作,并负责财务,被告人许某还以“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老总的身份,使用“朱睿杰”的化名,在“西倍农业”网站上发布了视频讲话;其负责客服、宣传和市场推广等工作。其先后使用“麦兜”(QQ号码为82061927、化名“杨曦”)、Amy(QQ号码:2290465572)、“宝贝”、“太阳花”、“艾沙”等多个QQ号码,利用在QQ群、“呱呱”、“QT”等聊天室发广告、聊天、讲课等方式进行“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的宣传推广工作,先后在网上发展了“首领”、“成功”、“雨松”、“使命”等一批网络传销骨干成员。经营期间,“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在互联网上多层级会员达1100余人,涉及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浙江、福建、甘肃、四川、重庆等二十余省市。以及供述了被告人许某用犯罪所得购买了珠宝首饰及金币、金块等财物,并存放到其用其姐姐刘艳伶的名义到中国银行万象支行租赁的保险柜内,后转移到二人租住的深圳市宝安区尚都花园2D-2502房间内的保险箱内;同时花人民币460000元,以其的名义购买别克昂科雷二手轿车一辆,其余非法所得的赃款1550000元存放在保险箱内的事实及经过;2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刘某某的粤B0LA**别克昂科雷轿车一辆、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保险、购车合同及被告人许某的驾驶证,笔记本电脑7台、ipad平板电脑1台,佳能照相机1台,手机5台,银行卡和U盾,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周太福金行发票,铂金项链1根、钻戒1枚、铂金耳环1对、装饰项链1根、腾龙献瑞金块16块、黄金手镯1个、黄金金币86枚,现金1558640元,口罩、眼镜等物品;2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房租收据、发票、被告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的开户资料、被告人许某以朱某某的名义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万象城支行和中国银行深圳万象支行所开办的四个账户的开户资料、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四次拆分规定等资料;24、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和取款凭条、中国银联查询的ATM机取款明细:证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经营西倍农业网络传销活动期间进行交易和取款等情况;25、邮政储蓄银行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和李某、唐某某、朱某甲、秦某某、许某某提供的银行账户查询单及资料:证明齐某某、李某、唐某某、朱某甲、秦某某、许某某等人加入西倍农业公司及汇款、转账交纳会员费和投资理财等情况;26、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被告人许某到香港购买珠宝首饰及金币、金块等财物,花费人民币2308252元的情况;27、房屋租赁合约和合同书:证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租赁房屋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和居住的情况;28、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许某以“朱某某”的名义开通的财付通账号和环讯支付账号的交易明细,以及被告人许某到ATM机取款的监控视频等情况;29、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西倍农业在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账户上的资金余额83787.3元被冻结,以及用赃款购买的粤B0LA**(发动机号为LLT4AJ149372)别克昂科雷轿车一辆被查封的情况;30、怀泰信司鉴所[2013]会鉴字第006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在运行期间,许某、刘某某收到的会费总金额9908357.9元,减去支付财付通和迅付公司手续费、网站制作和维护费、返还会员奖金、酒类礼品款后,资金余额为4858148.77元,另外在财付通“西倍农业”账户中被冻结资金余额为83787.3元的情况;31、[2013]湘.天网鉴字第003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提取分析报告:证明送检的编号为201300302的电脑硬盘内提取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文件72个,其MicrosoftofficePowerpoint演示文稿3个、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9个、MicrosoftofficeExcel表格5个、PDF文件3个、JPG图片37个和QQ号码聊天记录数据库文件15个,文件涉及至“西倍农业控股公司简介”、“西倍农业理财投资的方式(含金豆销售)”等内容。送检的编号为201300303的电脑硬盘内提取到与案情相关的电子文件共56个,其中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2个、JPG图片33个、压缩文件1个和QQ号码聊天记录数据库文件20个,文件包括与本案相关的“交易金豆”、“CPI控股投资理财”等内容,以及通过技术手段,恢复已被删除的MicrosoftofficeWord文档5个、JPG图片6个,内容涉及到网站调整等相关内容。送检的编号为201300304的电脑硬盘内提取到11个QQ号码聊天记录数据文件等情况;32、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归案的情况;33、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刘某某通过注册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并开设网站,利用该网站平台和QQ、QQ群、聊天室进行宣传,鼓动他人交纳会员费加入会员及购买虚拟电子股票即金豆进行投资理财,以推销电子游戏股票经营活动为名,同时鼓动会员以动态运营模式进行投资理财,组成层级,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取直推佣金、对碰佣金、领导佣金,骗取财物,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犯罪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刘某某主动关闭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以及综合考虑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许某、刘某某以朱某某的户名在财付通所开设的“西倍农业1872189211”账户中的资金余额83787.3元应依法予以追缴。辩护人马仁斌提出被告人许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及被告人许某主动关闭“西倍农业”传销网站,具有悔罪表现,且网络传销参与者没被限制人身自由,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加之被告人许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冯济军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和胁迫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影响;被告人刘某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马仁斌、冯济军提出被告人许某、刘某某所获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以及辩护人冯济军提出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许某、刘某某所获赃款赃物只是大部分被公安机关追缴,以及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在网络传销活动中均积极实施了组织、领导的行为,本案不必划分主从犯,故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许某的刑期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4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三、对洪江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许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58640元,笔记本电脑7台、ipad平板电脑1台,佳能照相机1台,手机5台,铂金项链1根、钻戒1枚、铂金耳环1对、装饰项链1根、腾龙献瑞金块16块、黄金手镯1个、黄金金币86枚,以及以被告人刘某某的名义用赃款购买的粤B0LA**(发动机号为LLT4AJ149372)别克昂科雷轿车1辆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四、对洪江市公安局冻结的被告人许某、刘某某开办的西倍农业(香港)有限公司在深圳市财付通科技有限公司所开设的1872189211账户中的资金余额83787.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安华审 判 员  蒋人进人民陪审员  瞿素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沙沙附: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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