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嫩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嫩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夫妻已和好如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