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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宝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景宝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863号原告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春锋,理事长。被告景宝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景宝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景宝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将借原告之款本息归还,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卢万昌人民陪审员 :霍静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金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