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彧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彧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五(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倪建达。委托代理人张骥,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包一勤,上海市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彧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锦铭。委托代理人何卫国,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彧天文化传播���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蒋鸣良代理审判员 殷 雪人民陪审员 陈务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龚 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