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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双商初字第01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双商初字第0192号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和平西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陆荣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丁成。委托代理人赵沛明,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双店镇北沟村。法定代表人陈雯瑾,董事长。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袁新所和人民陪审员相庆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丁成、赵沛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自2010年10月份起被告的包装用纸箱由原告提供,至2011年4月份双方的合作一直持续,但被告在2011年4月份支付了一笔货款后就开始无故拖欠原告货款。2011年4月20日被告和原告确认并签署了一份对账单:被告欠原告货款44343.8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但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4343.84元,利息8626.35元,共计人民币52970.19元。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包装蔬菜,由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长期为其提供纸箱。2011年4月20日,经双方核对至2011年4月12日止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373.84元。因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给付余欠货款,引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将利息请求变更为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上事实,有原告方的庭审陈述,原告方提供的由被告方签字盖章确认的《泽润农业公司销售清单》一份加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其核对账目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给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及判决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申润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4373.8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公告费620元,均由被告江苏省泽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给付货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丁铁生审 判 员  袁新所人民陪审员  相庆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