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虞民初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覃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覃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诉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覃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锦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文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