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喻冬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喻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654号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华庆,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喻冬英,女,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襄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喻冬英借款担保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8元,减半收取754元,由原告湖北虹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春杰审 判 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刘迎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