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王勤云与邓宜波,刘星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云,邓宜波,刘星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3286号原告王勤云,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邓宜波,男,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被告刘星碧,女,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勤云诉被告邓宜波、刘星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勤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宜波、刘星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勤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勤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勤云承担。审判员 牟传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智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