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资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河山、李述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河山,李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资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河山,男,1968年11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李述会,女,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许河山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2年7月9日作出的(2012)资民二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天内缴纳案件兑现款200000元及至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646元,支付申请费29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依法委托湖南阳光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许河山所有的资房私字第27644号房产。2013年12月3日,在第二次拍卖会上,宁美荣(身份证号码:432827196907126860)以193342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河山所有的资房私字第27644号房产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宁美荣(身份证号码:432827196907126860)所有;二、买受人宁美荣(身份证号码:432827196907126860)应持本裁定书在45日内到资兴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