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庆西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白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白某被告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3年12月24日以其与被告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退付原告白某67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