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倴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春雷与刘青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雷,刘青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64号原告马春雷。被告刘青正。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昌黎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春雷与被告刘青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马春雷负担。审判员  邢宝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