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李进与商泽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商泽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嫩商初字第17号原告李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商泽泉,男,34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进与被告商泽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减半收取1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明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