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沁民商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沁阳小额担保中心与张艳铭、沈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张艳铭,沈路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沁民商初字第00131号原告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学卫,该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立新,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铭,男,1967年2月21日生。被告沈路,男,1971年4月4日生。原告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张艳铭、沈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3年12月2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铭、沈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艳铭、沈路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阳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张艳铭、沈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