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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晓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晓丽,李淑珍,王福仁,吉林松江水泥厂留守处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99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晓丽,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珍,住吉林市。法定代理人:王福仁(系李淑珍丈夫),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福仁,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董立军,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文红。住吉林省吉林市。原审被告:吉林松江水泥厂留守处,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忠。上诉人赵晓丽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晓丽于2013年12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晓丽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晓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638.00元,退回319.00元,剩余319.00元,由上诉人赵晓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春梅审 判 员  付 广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