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许民一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卫东与宋忙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卫东,宋忙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许民一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卫东,男,生于1974年4月20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忙妞,女,生于1941年9月18日。委托代理人完保花,女,生于1966年6月29日,系宋忙妞之女儿。上诉人李卫东因与被上诉人宋忙妞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卫东、被上诉人宋忙妞的委托代理人完保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1年11月14日16时,在许昌县尚集镇罗门村,罗群胜家与李东方家因宅基地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手持一把小板凳将原告砸伤,经法医鉴定,原告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为此,许昌县公安局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许县公(尚集)行决字(2011)第00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告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纠纷发生当日,被送至许昌市中医院治疗,住院l2天,花费医疗费3660.87元、交通费100元。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作为同村村民,本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原则,协商解决日常纠纷。然而,被告却在争执过程中将原告砸伤,有许昌县公安局做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理由,证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综上,被告作为侵害人,应当对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该院认定的事实、法定标准,原告尚待赔偿的损失分别依法计算如下:l、医疗费3660.87元;2、护理费737.69元。原告护理费用标准应按2011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2438元/年计算,即22438元/年÷365天×l2天=737.6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即30元/天×l2天=360元:4、营养费l20元,即10元/天×l2天=l20元;5、交通费100元。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4978.56元,应由被告赔偿。关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宋忙妞各项损失共计4978.5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卫东承担。上诉人李卫东上诉称,被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本案涉及的宅基地归被上诉人所有,许昌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据李翠的证言及被上诉人的陈述,而事实上李翠当时根本不在案发现场,有其出具的证明佐证,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上诉人没有殴打被上诉人,有证人证言为证,被上诉人支出的相关费用与上诉人无关。故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二审法院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13)许县尚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宋忙妞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宋忙妞承担。被上诉人宋忙妞辩称,上诉人李卫东的上诉内容不属实,用凳子将宋忙妞砸伤,派出所进行了调查处理,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审判决李卫东赔偿宋忙妞各项费用共计4978.56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中上诉人提供署名为谢桂玲、李翠的证明一份,证明本案案发时,李翠、谢桂玲不在场。被上诉人宋忙妞质证意见为:这个证据不属实,是李卫东书写的,让李翠、谢桂玲签的名字。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后认为,依据李翠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李翠案发时在场且其陈述了案发经过,本院认为应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为准,故对李卫东提供的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出现矛盾纠纷后,未依法处理纠纷,采取不理智行为,导致本案的发生,依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认定李卫东将宋忙妞砸伤的事实,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李卫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卫东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丽萍审判员 谢新旗审判员 岳利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权家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