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中执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陶春江与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江,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中执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陶春江,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法定代表人:胡建国,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阿中民一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阿克苏市大十字支行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26.48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占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