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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8

案件名称

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克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平,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卢力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506元,由原告海南兆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