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441-1号原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束礼靖,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玲玲,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经典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徽商银行马鞍山分行的起诉。审 判 长 许 林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