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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健,经理。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健达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43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单双虎审 判 员  崔 勇人民陪审员  杜晶晶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候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