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石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石文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复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石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建民承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