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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石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石文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复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王建民。委托代理人郭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石文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建民承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