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山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义与被告贾爱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义,贾爱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李学义,男,1954年2月17日出生,鹤煤(集团)有限公司一矿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常兴,鹤壁市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贾爱婷,女,1952年10月4日出生,鹤壁市金鹤物资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冯保玉,鹤壁市鹤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李学义与被告贾爱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学义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学义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学义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爱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