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宋乐军与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乐军,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36-1号原告宋乐军。被告刘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乐军诉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年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建军在债权150000元或查封被告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长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