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冶某某诉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某,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冶某某,女,回族,生于1978年7月15日,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米某某,男,回族,现年34岁,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冶某某与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冶某某以夫妻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冶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措 毛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