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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源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源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苏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垭乡,务农。被告汪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刘升镇,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