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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梁来德与张云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73号原告梁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以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霈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军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