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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蕊与宋井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蕊,宋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宿埇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马蕊,女。被执行人:宋井华,男。马蕊与宋井华退赔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2日作出的(2013)埇刑初字第003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蕊与被执行人宋井华附带民事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宋井华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时村镇东风村双桥二组时尤路西侧南边的房屋三间(房产证号为房地权证宿字第2010-XX**)及附着土地[土地证号为埇集用(2010)第XXXX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