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刑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广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刑执字第1226号罪犯王广生,吉林省洮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广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广生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王广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广生予以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子臣审判员 金钟一审判员 邹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