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浦执行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夏福康与王天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福康,王天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夏福康,男,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王天友,男,汉族,住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福康与被执行人王天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51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陈新寿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