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卢某甲。被告:王某。原告卢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军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现就读于天台县白鹤中学。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楼房四间,共同债务人民币143000元,本次诉讼暂不主张。2010年4月,原告因交通肇事判刑,后于2012年4月4日出狱。2012年6月,被告曾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性格不���,特别是在原告因交通肇事罪服刑后,双方感情变淡且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自2012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现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王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认识、结婚登记及生育子女情况事实,但被告与他人无不正当关系。婚后双方虽有小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多加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因此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卢某乙,女儿现就读于天台县白鹤中学。2010年4月,原告因交通肇事判刑,后于2012年4月4日出狱。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被告曾于2012年6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后撤诉。原、被告自2012��9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申请书、户口本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衡量标准。本案原、被告经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虽有矛盾,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原告主张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相互体谅,多为女儿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和好还是有可能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1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状递交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