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王林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催字第45号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祥。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唐山市交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唐山市交行营业部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30100051/20321862,付款行全称:唐山市交行营业部,票面金额:贰佰万元整,出票人:河北杭萧钢构有限公司,收款人:天津市西青区隆泰冷弯型钢厂,出票日期:2011年7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1年12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 晓 红审判员 李 树 杰审判员 王 继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辉(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