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徐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云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025号罪犯徐云龙,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蓝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华山监狱服刑。2009年4月22日,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蓝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云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2011年5月31日减刑一年,2012年9月18日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3年12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华山监狱提出罪犯徐云龙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任务,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4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4个。本院认为,罪犯徐云龙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徐云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5至2014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