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与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2号原告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董事长。被告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董事长。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1217-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广西某医药有限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5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