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梅世福与周庆友、姚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世福,周庆友,姚玉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3334号原告:梅世福。被告:周庆友。被告:姚玉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世福与被告周庆友、姚玉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世福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世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7元,由原告梅世福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加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高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