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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