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葛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经本院催交,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交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