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再字第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戴钟胜与花良福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戴钟胜,花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字第002号原审原告:戴钟胜,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花良福,男,194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戴钟胜与原审被告花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南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4)南民再字第0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告戴钟胜申请撤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1)南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戴钟胜撤回对原审被告花良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5元,由原审原告戴钟胜承担。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程培来人民陪审员  罗光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