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终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余宝根与陈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宝根,陈金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终字第15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宝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金龙。上诉人余宝根因与被上诉人陈金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余宝根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余宝根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代理审判员 王 翠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