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与何惠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何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宝芳。委托代理人:马利娜。被告:何某某。原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浙江景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