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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双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雷与被告熊太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雷,熊太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1150号原告周雷。委托代理人蔡从清,新沂市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太阳。委托代理人胡云,新沂市双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雷与被告熊太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雷于2013年12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周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会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