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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调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XXXX制造有限公司诉葫芦岛XXXXX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调兵山市XXXXXX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经理。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XXXX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财产9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XX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