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调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XXXXXX制造有限公司诉葫芦岛XXXXX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调兵山市XXXXXX制造有限公司,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调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某,系经理。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申请人调兵山市XXXXXXXX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有限公司财产9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葫芦岛XXXXXXXX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9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旭 来自: